csllanna
iPF Novice
不知從那的消息,因我找不到圖片為証, 只有千篇一律的新聞稿:
"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官2012年4月17日表示,对于新近受理的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纠纷案,该院会充分考量社会效益、法律效益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公正做出处理。广东高院会在坚持合法自愿的情况下,争取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表示。。。。 由于上述案件对某个名牌产品在整个国家的市场占有份额,或某种商业模式在整个产业的发展前景都有着深刻影响,因此法院的处理必须在公平正义、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尽量使各方利益最大化。"
而廣東法院網的司法時訊也採用新華網的文章: "苹果与唯冠不必搞成鱼死网破 和解方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來借步說話。
由於我對法律用詞心存敬畏, 所以"原文全抄,不做任何修飾":
2011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国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苹果公司败诉,并确定系争iP ad商标权属于被告深圳唯冠。由于苹果iP ad在中国市场所获得的商业成功,本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苹果公司于2012年1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月29日进行了二审。尽管至今二审仍未宣判 , 但 是 随 着 苹 果 新 一 代iP ad的 推出,以及3月下旬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访华等事件,使得该案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发酵,案情未来的走向令人关注,案件带来的启示引人深思。
法院判决的分析
被告深圳唯冠是唯冠国际集团旗下子公司,于2001年经注册获得了iP ad商标在我国内地的商标专用权。而唯冠国际集团旗下另一个子公司台湾唯冠于2000年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 ad商标。2009年,在苹果公司推出iP ad产品之前,一家英国公司与台湾唯冠达成协议,台湾唯冠将其iP ad全球商标以3 .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此后该公司又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全球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但 当 苹 果 公 司 在 中 国 大 陆 销 售iP ad时,深圳唯冠方面提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台湾唯冠无权处分属于深圳唯冠的商标权,iP 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属于深圳唯冠,而非苹果公司。为此,苹果公司起诉深圳唯冠,要求判决iP ad商标直接归苹果公司所有。
在一审中,深圳市中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定iP ad商标属于深圳唯冠。
从法理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与转让实行登记注册原则。被告深圳唯冠于2001年就成功注册了iP ad商标,获得了在中国内地的商标专用权,在其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未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且商标管理机关也从未办理过系争商标的权利转让登记。作为案外人的台湾唯冠与被告深圳唯冠为两个独立法人实体,台湾唯冠将深圳唯冠的注册商标作为交易标的物,属无权处分,且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苹果公司要通过商业手段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按照《商标法》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
在一审中,原告苹果公司提出了本案适用表见代理的意见,而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主张。
关于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现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由于法律对于如何认定表见代理只存在指导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所以本案法官作出判断的关键,来源于法官的价值观判断,即权衡将何种义务加于原被告中的一方而能获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苹果公司应严谨地尽到对台湾唯冠代理权的审查义务,而深圳唯冠应尽到避免自身被表见代理的注意或管理义务。从成本考虑,苹果公司的审查义务显然要比深圳唯冠的注意或管理义务成本更低;而深圳唯冠要避免自身被另一个公司表见代理则更难实现。如果法官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则应当要求苹果公司有“举证证明台湾唯冠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现形式要素”的基本义务。在现实中,苹果公司并未完成以上基本义务,从而导致了本次诉讼的产生。基于以上考虑,法官确认表见代理 不 成 立 , 并 依 据 《 商 标 法 》 判 定iP ad商标归属于深圳唯冠,于法、于理、于情都是准确无误的。
若不和解,苹果将损失巨大
在一审后,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已于2月29日开庭。在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双方提交了新证据、并进行了法庭辩论后,目前庭审已经结束,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与此同时,深圳唯冠也已在上海、广东等地起诉苹果公司的经销商,要求其禁售侵权产品。其中,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已一审认定苹果经销商顺电连锁惠州分公司构成侵权,判令禁止其销售苹果iP ad产品。同时,深圳唯冠称将于近期在美国起诉苹果公司,索赔金额可能高达20亿美元。
以博弈理论就案情发展的形势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双方如果能在此案二审判决前进行庭外和解,则将使苹果公司、深圳唯冠以及消费者在内的总利益实现最大化。
对苹果公司而言,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就确定了苹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从而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首先,所有iP ad产品将被禁售,其中既包括本案审理前已经大获成功的iP ad一代及二代产品,也包括即将计划在中国上市的新一代iP ad产品。除了巨大的商业损失外,苹果公司还须承担其与众多经销商及中国联通等合作伙伴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工商部门将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罚款数额最高可达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的三倍。在2011年6月16日举行的拟处罚听证会上,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出具的罚单为2 .48亿。
第三,海关部门可能限制苹果iP ad产品从中国出口。中国是苹果iPad最主要的生产基地,这一出口禁令将对苹果公司的全球销售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深圳唯冠将要求侵权赔偿。
当然,苹果公司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台湾唯冠,但3 .5万英镑的涉案金额与以上四个后果相比显然杯水车薪。
因此,从苹果角度考虑,优选方案是在二审判决前以较低的成本与深圳唯冠和解,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就目前一系列的迹象分析,苹果公司似乎也在作这方面的努力,如公司现任首席执行官库克先生于3月底访问我国,虽然其行程并未完全公开,但是选择在这个时机访华,笔者推测其正在寻求通过商业谈判等途径解决商标侵权带来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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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1) 广东高院谈iPad商标案:争取苹果唯冠调解
2) 苹果与唯冠不必搞成鱼死网破 和解方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广东省高级法院法官2012年4月17日表示,对于新近受理的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纠纷案,该院会充分考量社会效益、法律效益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公正做出处理。广东高院会在坚持合法自愿的情况下,争取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表示。。。。 由于上述案件对某个名牌产品在整个国家的市场占有份额,或某种商业模式在整个产业的发展前景都有着深刻影响,因此法院的处理必须在公平正义、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尽量使各方利益最大化。"
而廣東法院網的司法時訊也採用新華網的文章: "苹果与唯冠不必搞成鱼死网破 和解方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來借步說話。
由於我對法律用詞心存敬畏, 所以"原文全抄,不做任何修飾":
2011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国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苹果公司败诉,并确定系争iP ad商标权属于被告深圳唯冠。由于苹果iP ad在中国市场所获得的商业成功,本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苹果公司于2012年1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月29日进行了二审。尽管至今二审仍未宣判 , 但 是 随 着 苹 果 新 一 代iP ad的 推出,以及3月下旬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访华等事件,使得该案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发酵,案情未来的走向令人关注,案件带来的启示引人深思。
法院判决的分析
被告深圳唯冠是唯冠国际集团旗下子公司,于2001年经注册获得了iP ad商标在我国内地的商标专用权。而唯冠国际集团旗下另一个子公司台湾唯冠于2000年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 ad商标。2009年,在苹果公司推出iP ad产品之前,一家英国公司与台湾唯冠达成协议,台湾唯冠将其iP ad全球商标以3 .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此后该公司又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全球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但 当 苹 果 公 司 在 中 国 大 陆 销 售iP ad时,深圳唯冠方面提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台湾唯冠无权处分属于深圳唯冠的商标权,iP 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属于深圳唯冠,而非苹果公司。为此,苹果公司起诉深圳唯冠,要求判决iP ad商标直接归苹果公司所有。
在一审中,深圳市中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定iP ad商标属于深圳唯冠。
从法理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与转让实行登记注册原则。被告深圳唯冠于2001年就成功注册了iP ad商标,获得了在中国内地的商标专用权,在其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未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且商标管理机关也从未办理过系争商标的权利转让登记。作为案外人的台湾唯冠与被告深圳唯冠为两个独立法人实体,台湾唯冠将深圳唯冠的注册商标作为交易标的物,属无权处分,且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苹果公司要通过商业手段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按照《商标法》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
在一审中,原告苹果公司提出了本案适用表见代理的意见,而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主张。
关于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现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由于法律对于如何认定表见代理只存在指导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所以本案法官作出判断的关键,来源于法官的价值观判断,即权衡将何种义务加于原被告中的一方而能获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苹果公司应严谨地尽到对台湾唯冠代理权的审查义务,而深圳唯冠应尽到避免自身被表见代理的注意或管理义务。从成本考虑,苹果公司的审查义务显然要比深圳唯冠的注意或管理义务成本更低;而深圳唯冠要避免自身被另一个公司表见代理则更难实现。如果法官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则应当要求苹果公司有“举证证明台湾唯冠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现形式要素”的基本义务。在现实中,苹果公司并未完成以上基本义务,从而导致了本次诉讼的产生。基于以上考虑,法官确认表见代理 不 成 立 , 并 依 据 《 商 标 法 》 判 定iP ad商标归属于深圳唯冠,于法、于理、于情都是准确无误的。
若不和解,苹果将损失巨大
在一审后,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已于2月29日开庭。在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双方提交了新证据、并进行了法庭辩论后,目前庭审已经结束,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与此同时,深圳唯冠也已在上海、广东等地起诉苹果公司的经销商,要求其禁售侵权产品。其中,广东省惠州市中院已一审认定苹果经销商顺电连锁惠州分公司构成侵权,判令禁止其销售苹果iP ad产品。同时,深圳唯冠称将于近期在美国起诉苹果公司,索赔金额可能高达20亿美元。
以博弈理论就案情发展的形势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双方如果能在此案二审判决前进行庭外和解,则将使苹果公司、深圳唯冠以及消费者在内的总利益实现最大化。
对苹果公司而言,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就确定了苹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从而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首先,所有iP ad产品将被禁售,其中既包括本案审理前已经大获成功的iP ad一代及二代产品,也包括即将计划在中国上市的新一代iP ad产品。除了巨大的商业损失外,苹果公司还须承担其与众多经销商及中国联通等合作伙伴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工商部门将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罚款数额最高可达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的三倍。在2011年6月16日举行的拟处罚听证会上,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出具的罚单为2 .48亿。
第三,海关部门可能限制苹果iP ad产品从中国出口。中国是苹果iPad最主要的生产基地,这一出口禁令将对苹果公司的全球销售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深圳唯冠将要求侵权赔偿。
当然,苹果公司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台湾唯冠,但3 .5万英镑的涉案金额与以上四个后果相比显然杯水车薪。
因此,从苹果角度考虑,优选方案是在二审判决前以较低的成本与深圳唯冠和解,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就目前一系列的迹象分析,苹果公司似乎也在作这方面的努力,如公司现任首席执行官库克先生于3月底访问我国,虽然其行程并未完全公开,但是选择在这个时机访华,笔者推测其正在寻求通过商业谈判等途径解决商标侵权带来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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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高院谈iPad商标案:争取苹果唯冠调解
2) 苹果与唯冠不必搞成鱼死网破 和解方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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